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世界通行的解决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之一。
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
台州仲裁委员会致力于打造省内最具公信力和鲜明特色的仲裁机构之一,推动争议多元化解决,形成了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仲裁”是台州仲裁委员会最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服务。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现行《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了规定,在制度和内容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趋完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了仲裁活动的灵活、合理、高效和公正。“调解”是亲和、高效地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台州仲裁委员会秉承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引进先进成熟的调解经验与理论体系,聘请优秀的专家调解员主持调解。
专业的仲裁员队伍
当事人可以从台州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争议金额超过30万元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审理;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届台州仲裁委员会共聘任仲裁员269名,均为精通法律并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资深专业水准、道德品行良好的专家和学者。设立仲裁员专业委员会,对269名仲裁员进行分组,分为民商、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侵权法六个专业委员会,就受理的仲裁案件的性质,从专业委员会挑选仲裁员,发挥仲裁员的业务特长。
卓成有效的培训
与仲裁员聘用制度相适应,台州仲裁委员会对初任仲裁员进行专业培训,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提高仲裁质量与效率,建立一支具有国际水准的仲裁员队伍奠定了基础。
台州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员定期开展仲裁员沙龙活动,由仲裁员或邀请外部专家学者自主确定主题并担任主讲,为提高仲裁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加强仲裁员之间的沟通和凝聚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灵活的案件审理规则
台州仲裁委员会赋予当事人更多自主权,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名多名仲裁员;也可以另行约定仲裁地点;除中文作为正式语言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选择其他语言作为仲裁语言。
体现商事仲裁制度的理念和特性,赋予仲裁庭推进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使当事人切实享受到仲裁程序灵活高效的服务。
调解、和解与仲裁相结合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调解过程不做记录。当事人或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任何陈述、意见或者建议,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中援用。当事人在调解中发表的意见不得作为裁决的依据。
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当要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
台州金融仲裁院的成立
2015年台州市被国务院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台州金融仲裁院作为服务台州小微企业金改试验区积极推进的重点项目,在8月23日挂牌成立,建立金融仲裁制度,出台《台州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仲裁服务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州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在信用卡纠纷领域、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清收债务等方面,发挥金融仲裁优势。这标志着台州市在构建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目前,台州金融仲裁院已与11家市重点银行签订合作服务协议,达成长期合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