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旧版入口 | 管理登录
仲裁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金融类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知识产权类合同争议等。 

 

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或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