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王先生辩称,欠条是其所写,但其写的是6500元,“7”是申请人自己加上去的,当时其还写有时间是2007年,是申请人为了掩盖事实,把欠条上的时间裁掉了,所以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事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李先生称:欠条上确实写了时间,但吃饭时不小心洒上了油,怕其他笔迹被浸,便将欠条上油浸的部分裁去。
台州仲裁委员会委托**物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对检材上“7、6、5、0、0”字迹与借条中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连续书写进行鉴定,但“7”字不是一笔完成,有重描、涂改现象。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欠条,因该条上的数字有重描、涂改,存在一定瑕疵,对于借款时间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导致该借条的借款时间仲裁庭无法认定,故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偿还借款76 5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法律评析
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采取借条形式,借条是重要的借款合同形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而言的,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这些条款并非完全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借条上欠缺上述某些条款仍然具有借款合同效力。但根据借款合同的本质及目的,借款数额应该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条款,因此,借条上必须写明借款数额,否则,无法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借条是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唯一证据形式,但此借条存在借款数额不清、借款日期欠缺的瑕疵,这些瑕疵的存在严重影响借条对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明力。
三、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借条或欠条在民间借贷,特别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中,作为借款合同形式发挥着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法律效力,是债权人主张返还借款权利的重要证据依据,因此,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或欠条时,明确写明借款数额和借款时间。为了防范借款数额与借款时间被篡改,建议使用中文汉字形式。